关于拨付“泛海扬帆—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”二期项目第二笔资助款的通知

7/30/2014 2:35:52 PM  阅读数:
各受资助的项目申请人:
       根据《“泛海扬帆—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”资助金管理办法》规定,各资助项目资助款分两次拨付,专家集中评审后拨50%的资助金,项目中期评审后拨付另外50%的资助金。39个资助项目共有38个项目通过中期评审,现拟拨付第二批资助金,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       一、拨款时间、地点
  时间:2014年8月1日上午9:00-10:00。
       地点:昆明人力资源中心524会议室。
       二、拨款对象
通过中期评审的38个创业项目(见附件)。
三、拨款需提交的材料
“泛海扬帆—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”二期项目第二笔资助款拨付方式与第一批资助款拨付方式一致,分为个人账户(现金支票)和对公账户(转账支票)两种方式,请各资助项目按照领取第一笔资助款的方式准备所需提交材料。
1.个人账户:
项目申请人领取: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、资助款收取凭条各一份。
委托他人领取:资助款领取委托书(委托书必须有项目申请人的签字并按手印)、项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、被委托人签署的资助款收取凭条各一份。
2.对公账户:
项目申请人领取: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盖有公司公章或是财务章的收据各一份。如公司有条章的,请携带,盖印支票头。
委托他人领取:资助款领取委托书(委托书必须由该项目公司委托,并签字盖有公章)、项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、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盖有公司公章或是财务章的收据各一份。如公司有条章的,请携带,盖印支票头。
3.第一批资助款使用凭证。中期评审时已经提交过第一批资助款使用凭证的项目,第二批资助款领取时不需要提交,如没有提交的,请携带第一批资助款使用的相关凭证领取,否则不予领取。
四、相关要求
1.各申请人务必高度重视,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,确保提供的信息资料准确无误。
2.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《泛海扬帆-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资助金管理办法》规定的范围使用资助金,资助金作为创业项目经营性资金,主要用于房租、经营场所装修、加盟、机器设备购置、采购货品、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,不得挪做他用。
3.项目申请人要妥善保管资助金使用的相关凭证,作为评估资助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情况的依据。
4.项目实施过程中,市、县区和开发(度假)区人社部门和项目督导小组负责对项目资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,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创业项目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追踪问效,提高资助金使用效益。对未按《创业计划书》进度实施创业项目或终止的创业项目,予以督导整改或停止资助。发现弄虚作假、挤占、挪用、骗取、套取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,一经查实,将按有关规定处理,并追回已拨付的资助金。
 
联 系 人:陈华见 周媛
联系电话:63392062 传 真:63352008
电子邮箱: fhyf2012@163.com
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“泛海扬帆—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”项目办公室 
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2014年7月29日